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志南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8758萬元。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8644772億元。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被告人張志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志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張志南還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