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姜國利出席發布會介紹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會議。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達到50%;電信網絡詐騙大要案件頻發,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巨大。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崩铑\苍诎l布會上指出。
2016年12月,“兩高一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四年來,全國公檢法機關適用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意見一》偵查、起訴、審判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于有效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意見二》共十七條,在《意見一》的基礎上,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及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規定。
《意見二》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據統計,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在《意見一》規定認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行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的基礎上,針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新特點,《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要錯以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擊盲區,不要誤以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滅證據,能鉆法律空子,這都純屬幻想?!崩铑\苍诎l布會上正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
《意見二》明確了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兩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兑庖姸芬幎?,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兑庖姸酚忠幎?,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二》完善了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規定。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呈現鏈條化、產業化趨勢,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意見二》將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范圍,繼續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見二》規定,辦案地公安機關可通過信息化系統調取異地公安機關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等相關證據材料,并對調取人員、調取形式、調取程序進行了相應的嚴格規范,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解決傳統的異地調取證據材料耗時長、效率低的問題。
據悉,在《意見一》規定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財產刑處罰力度的基礎上,《意見二》還規定,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時,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按_保盡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崩铑\脖硎?。(記者 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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